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聲請人 陳月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23號聲請人 陳月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