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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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蔡易男
巷41弄7之3號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滿 、新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