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耿銘律師
林德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2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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