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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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勞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請人 李彥霖 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相對人同意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分36期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於98年2月27日給付聲請人(除聲請人 張開平 以外)第1期、第2期之退休金,第3期至第36期之退休金為98年3月3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期間分期給付,聲請人張開平因於98年2月28日始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分期給付方式如附表2所示,相對人如連續2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等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2月13日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同意以附表1所示之方式分36期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於98年2月27日給付聲請人(除聲請人張開平以外)第1期、第2期之退休金,第3期至第36期之退休金為98年3月3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期間分期給付,聲請人張開平因於98年2月28日始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分期給付方式如附表2所示,相對人如連續2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未依約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處理聲請人等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記載匯款資料之存摺影本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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