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號抗告人即異議人陳 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其抗告期間自翌日即同年月27日起算,復加計在途期間15日,至101年4月15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01年5月14日始提出抗告,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示日期甚明,其抗告顯已逾期,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無法補正,依前揭規定,並按程序不備、實體不究之法理,應予駁回。
三、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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