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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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雅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雅玲前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茲該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然被告於本院民國97年1月29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經本院拘提無著,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送達證書、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按,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竹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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