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債務人乙○○第三人丙○○○債權人丁○○、甲○○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核其請求內容,除給付一定金錢之標的外,尚有代位受領之標的,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