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0七號
聲請人台灣荏原電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四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灣荏原電產股份有│華南銀行總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IC一二六三一三││││限公司甲○○│││元│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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