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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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工藤真50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工藤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工藤真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第269號、第248號、100年度訴字第86號、易字第239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57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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