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陳宥憓 相對人 陳秋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填具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二)親屬系統表上所載最近親屬同意聲請人任監護人及聲請人 陳報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請依附件資料填載,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得為同一人,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三)如最近親屬無人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請陳明是否同意由主管機關擔任。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邱鴻志附件: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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