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平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19日上午9時1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