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