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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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振發 被上訴人即原告 侯陳粉
侯來鳳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秋伶 被上訴人即原告 侯添財
侯文輝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辰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9,037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