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就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6月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慶時┌───────────────────────────────────────┐│附表一:│├──┬──────────┬────┬─────────────────┬──┤│編號│財產名稱、性質、特徵│數量│所在地(門牌號碼)│備註│├──┼──────────┼────┼─────────────────┼──┤│01│建築改良物(房屋)│應有部分│嘉義市○區○○里○鄰○○街○○巷○○號││││所有權│三分之一│││├──┼──────────┼────┼─────────────────┼──┤│02│薪資││聲請人對於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之薪資及獎金││└──┴──────────┴────┴─────────────────┴──┘┌───────────────────────────────────┐│附表二:│├──┬──────────────────┬─────┬───────┤│編號│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備註││││(新臺幣)││├──┼──────────────────┼─────┼───────┤│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254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段○○號1樓)││(信用卡)│├──┼──────────────────┼─────┼───────┤│02│荷蘭銀行│538,000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段○號14樓)││(信用貸款)│├──┼──────────────────┼─────┼───────┤│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8,032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段○○號6樓)││(信用卡)│├──┼──────────────────┼─────┼───────┤│04│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3,786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信用卡)│├──┼──────────────────┼─────┼───────┤│0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0,000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段○○○號2樓)││(信用貸款)│├──┼──────────────────┼─────┼───────┤│06│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4,000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段○○○號2樓)││(信用貸款)│├──┼──────────────────┼─────┼───────┤│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108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號9樓)││(信用卡)│├──┼──────────────────┼─────┼───────┤│08│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83,764元│無擔保債權│││(設:台北市○○路○○號○號)││(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