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所為之保全處分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於本件清算之聲請裁定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裁定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規定,前揭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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