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江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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