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聲請人民國97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聲請人之子及父母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
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業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聲請人及子、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子在學證明。
聲請人之子及父母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計畫。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及近3個月房貸繳息清單影本。
聲請人應提出如聲請狀所述每月負擔家中房貸新台幣29,222元
之證明文件(例如近3個月房貸(利息加本金)繳款清單影本、相關契約影本以及該貸款之標的物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房屋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及何人住在該處?聲請人與最大債權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經過及原因證明文件。
提出之中華電信電話費用單上繳款人為聲請人之母、台灣電力
公司之電費通知書上繳款人為 林世明 ,請說明該項費用為何係由聲請人支付?有無應一同分擔之人。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
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97年9月2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24日起至97年9月23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靜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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