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債權人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LIKKEUNGEMPLO
YMENT(THAILND)CO.,Ltd)
1Rd法定代理人甲○○
1Rd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立信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泰國力鵬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LIKKEUNGEMPLOYMENT(THAILND)CO.,Ltd)裁定支付命令,未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公司印文,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