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98號原告丁○○原告己○○原告戊○○原告壬○○原告庚○○原告辛○○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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