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21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84年間因販賣毒品及吸食毒品分別由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及有期徒刑3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又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7年1月6日,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並無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84年間因吸食毒品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之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資料以供查詢,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