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46號上訴人允盛實業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崔百慶 律師)被上訴人獨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
6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