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贓物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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