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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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十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十八號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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