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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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俊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