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聲請書載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0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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