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貳、參、肆、伍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參、肆、伍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中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參月,禠奪公權 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以及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白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