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5月13日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918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1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