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醫師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10月間犯違反醫師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續字第2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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