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6月18日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9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