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庚○○、相對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辛○○、相對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丁○○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