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41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度竹簡字第418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