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調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調字第601號聲請人 鄭山龍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慧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之年籍及真正之住居處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請求之證據(例如:代繳罰單之收據)。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育瑜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