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廖炫雯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兩造貸款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件清償債務事件非屬專屬管轄事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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