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折合銀元玖拾肆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為叁萬壹仟壹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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