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債務人 林青美 (已歿)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此時應依消債條例第8條以不備其他要件(無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民國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7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後,於本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之113年1月1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本件性質上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此情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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