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債務人 吳適宇 代理人 竇韋岳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確認代理人是否有特別代理權,若有,請重新提出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