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成炫 (原名: 李紘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8,230元,及其中390,750元、286,119元均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13.6%、16%計算之利息。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19日(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卷第7頁收文章)止為1,178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本金808,230元,合計809,40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9,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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