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 黃美仁 被告 葉至軒
徐偉仁 永慶房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