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告 陳冠州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被告 陳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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