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黃慧青 相對人 林承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承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2月20日至122年2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承男於92年2月24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1,000,000元,約借款期限均至112年2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又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申請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經財政部92年6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照辦。相對人另於101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8年5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三筆借款相對人分別自①101年11月24日②101年11月24日③101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145,958元、②610,235元③525,69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增補條款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催告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財政部函等影本各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2、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5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1093-4│建│85.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65│台南市歸仁區│台南市歸│4層樓房│49│49│49│23│17│平│鋼筋│8.│平│全│││2│南興里文化二│仁區大同│鋼筋混凝│.6│.6│.6│.6│2.│方│混凝│60│方│││││十街15號│段1093-4│土造│0│0│0│7│47│公│土造││公││││││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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