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780號
原   告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訴訟代理人  黃信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爵山莊一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
還溢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伯爵山莊一期大樓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
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
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伯爵山莊一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雖以「伯爵山莊一期大樓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伯爵山莊一期大樓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
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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