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8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6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6行、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2行、第2項第15行記載之「總表12張
」應更正補充為「總表7張、前期簽單5張」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麗娟
附表:
┌───┬─────────┬──────┬────┐
│編號│扣押物│數量│所有人│
├───┼─────────┼──────┼────┤
│一│96年12月4日「香港│7張│甲○○│
││六合彩」、「臺灣大│││
││樂透」、「今彩539│││
││」總表│││
├───┼─────────┼──────┼────┤
│二│96年12月4日「香港│15張│同上│
││六合彩」、「臺灣大│││
││樂透」、「今彩539│││
││」簽單│││
├───┼─────────┼──────┼────┤
│三│前期「香港六合彩」│5張│同上│
││、「臺灣大樂透」、│││
││「今彩539」簽單│││
├───┼─────────┼──────┼────┤
│四│倍數表│4張│同上│
├───┼─────────┼──────┼────┤
│五│中獎金額限制通知傳│2張│同上│
││真單│││
├───┼─────────┼──────┼────┤
│六│香港六合彩開獎對照│17張│同上│
││表│││
├───┼─────────┼──────┼────┤
│七│空白總表│1疊│同上│
├───┼─────────┼──────┼────┤
│八│帳冊│1本│同上│
├───┼─────────┼──────┼────┤
│九│傳真機│1臺│同上│
├───┼─────────┼──────┼────┤
│十│計算機│1臺│同上│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
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
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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