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體育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96
  年12月12日96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6,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