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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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體育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96
年12月12日96年度南簡字第13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6,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