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198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78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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