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六號為處分不起訴在案,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0點二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0點二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文燦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