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政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霖(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以及編號2之幫助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類,且犯罪時間尚屬緊接,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惟編號1、3之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大,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並達矯正教化之必要程度;兼衡受刑人年紀2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3判決諭知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均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附表:受刑人楊政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成年人幫助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7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104年度偵字第1829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5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5年1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5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86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16日│105年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編號1、2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48號│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年9月。│└────────┴──────────────┴──────────────┘┌────────┬──────────────┐│編號│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41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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