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 吳一志 被告臣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若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074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7年12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自該裁定送達後,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3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