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邱婕妤 被告 姚毓軒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姚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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