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269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