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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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58號
原告 張莉萍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 陳忠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36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00元。 爰限 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柯于婷